吴某申请执行何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何某婚后感情破裂,何某长期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分居。离婚诉讼中,吴某因遭受暴力致残,无固定收入且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主张离婚经济帮助。双方就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金。本案核心在于认定何某作为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是否应及如何履行对弱势方的经济帮助义务,以平衡双方权益并体现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吴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经济困境;何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其收入状况。双方在执行前的调解阶段,围绕帮助金额进行多轮协商,法院主持调解并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何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吴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该款项为最终解决方案,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家暴案件中的适用标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倾斜保护。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受害者的即时救济,又减少了执行对抗,彰显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实质解纷”的理念,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