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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韩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系夫妻,韩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鉴于陆某离婚后生活困难,且婚姻存续期间韩某继承其父母遗产但未分割,陆某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申请执行。争议焦点在于韩某是否具备履行经济帮助义务的能力,以及继承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可执行范围。陆某主张韩某应以其继承份额支付帮助金,韩某辩称该财产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抚养,无剩余可供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韩某继承财产后仍有结余;韩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家庭支出凭证,反驳其无履行能力。执行法官结合双方证据,对韩某的实际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听取双方关于履行方式的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陆某申请执行韩某离婚经济帮助的诉请。韩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其继承所得财产中支付陆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的执行标准,平衡了军人财产权与弱势方生存权。在财产分割与继承析产交织时,法院通过审查实际履行能力,确保经济帮助制度落到实处,体现了司法对困难一方的倾斜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