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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谭某离婚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谭某婚后感情渐淡。谭某在杨某孕期及哺乳期期间,长期未尽家庭义务,且存在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杨某独自承担育儿及生活压力,经济状况困难。杨某诉请离婚,并要求谭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及因重大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谭某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否认存在同居事实,且认为杨某主张的经济帮助金额过高,拒绝支付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杨某提交的证人证言,该证言详细记录了谭某在杨某孕期与第三人共同出入住所及生活的情形,佐证了其过错行为及杨某的经济困境。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及特殊时期妇女权益,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而是通过审阅卷宗材料、核实证据真实性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谭某离婚;二、被告谭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三、婚生子由杨某抚养,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按原协议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法院对无过错方及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帮助与损害赔偿请求予以优先考量。通过书面审理与调解结合的方式,既高效化解矛盾,又实质保障了弱势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者与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