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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系夫妻,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婚姻存续期间,林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何某某身心受损。何某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因长期遭受暴力及独自承担家务,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请求林某某给予经济帮助。何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家务劳动证据,证明其处于弱势地位且存在经济困境。林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经济帮助款,认为何某某具备劳动能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及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庭审中,原告何某某围绕“书证”提交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报告、医疗费票据及日常家务支出凭证,旨在证明其因家暴导致的精神创伤及经济困难。被告林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其已履行财产分割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情节与经济帮助请求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原告是否确实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标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与家务劳动补偿、损害赔偿的界限。即便存在家庭暴力情节,若原告在财产分割中已获倾斜保护且具备基本生存能力,法院可认定其不符合“生活困难”要件,从而驳回经济帮助请求,体现司法对各项救济制度适用条件的严格区分。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