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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曹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曹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曹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2023年,蒋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分割该房产。曹某辩称该房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因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双方矛盾激化。蒋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证明父母出资时明确约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房产价值及子女抚养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蒋某随后申请撤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二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进行裁判。原告蒋某主要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购房合同,用以证明父母出资性质及夫妻共同财产属性。被告曹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出资性质提出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特别是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及父母出资购房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复杂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权利。同时,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认定财产性质中的重要性得到确认,提示当事人在家事财产约定中应注重证据留存。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