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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冯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冯某某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子女抚养义务,徐某某则专注于事业发展,双方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离婚时,徐某某名下拥有多处房产及高额存款,而冯某某仅分得少量共同财产,生活陷入困难。徐某某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主张冯某某应获得适当经济帮助以维持基本生活及子女教育需求。双方就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徐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前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关于经济帮助的部分,冯某某以视听资料证明徐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执行受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过程中,冯某某提交了徐某某与第三人的通话录音及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主张徐某某恶意转移财产,请求中止执行。徐某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证明其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调解,重点审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并核实冯某某的实际生活困难程度。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某某同意在原有经济帮助基础上,额外支付冯某某人民币五万元作为子女教育专项补助,并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冯某某撤回执行异议,双方就离婚经济帮助事项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在执行阶段的适用边界,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实质保护。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执行僵局,既保障了胜诉权益的实现,又兼顾了家庭伦理与隐私保护,为涉家事案件的执行和解提供了示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