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于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于某系夫妻,于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于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及抚养子女义务,且离婚后面临生活困难。谢某诉请离婚,并要求于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及过错损害赔偿。于某同意离婚,但对经济帮助金额及赔偿数额有异议,认为谢某主张过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婚姻背景下,过错方是否应承担经济帮助及赔偿责任,以及具体数额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适用再审/申诉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于某存在过错及自身经济困难状况;于某提交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协商经济帮助金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力求在保护军婚稳定与保障弱势方权益间取得平衡。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二、被告于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某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于某支付原告谢某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四、双方就其他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已另行达成一致,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中,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且另一方符合经济帮助条件,过错方仍应承担经济帮助及损害赔偿责任。裁判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及弱势方的倾斜保护,平衡了军婚特殊保护与实质公平原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