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李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期间李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徐某某身心受损。离婚诉讼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产生争议。徐某某主张李某某存在过错,要求经济帮助并分担共同债务;李某某辩称债务系个人举债,拒绝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未支持经济帮助请求。徐某某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其在婚姻中处于弱势且遭受暴力,符合经济帮助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重点围绕书证进行质证。徐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家暴事实及家庭困难情况;李某某提交了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主张债务性质。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核实了家暴情节及债务归属的真实性,并听取双方代理人的辩论意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虽涉及家暴与经济帮助争议,但原告在再审阶段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应理性行使诉权,及时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