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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曹某因感情不和离家,期间多次对邓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邓某身心受损。2020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争议,特别是位于市中心的两套房产及一辆轿车。邓某主张曹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但曹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邓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以及未登记在邓某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不动产确权,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邓某提交了前案离婚判决书、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报警记录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曹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及财产归属。曹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异议。法院经审查证据链,确认前案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判项明确,且家暴情节已在前案审理中予以考量,执行阶段主要解决履行问题。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裁定:曹某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邓某办理位于市中心A小区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该房产归邓某所有;对于曹某名下的B小区房产,因前案判决已明确归曹某所有,邓某主张重新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车辆分割判项予以支持,责令曹某交付车辆钥匙及证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执行阶段对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的审查边界。对于前案已判决明确的财产归属,执行法院仅负责强制履行,不再实体审理分割比例。同时,强调了家庭暴力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便在执行阶段,也需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