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焦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焦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焦某名下,双方婚后共同居住。2022年,该房屋面临拆迁,焦某父母与拆迁办签订协议,置换取得一套安置房,仍登记在焦某名下。谢某主张该安置房系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焦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及继承权益转化,属个人财产。双方协商未果,谢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安置房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提交了结婚证、拆迁安置协议、房产证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父母出资及房屋置换事实。被告焦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赠与声明。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父母出资性质及安置房权属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谢某分得该房屋50%份额;三、被告焦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婚后出资购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且后续置换为安置房,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裁判体现了对婚姻中非产权方贡献的认可,平衡了父母出资意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