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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房产一套,并存在大额共同债务。沈某某主张徐某某隐瞒部分家庭收入,且债务主要用于徐某某个人挥霍,要求多分财产并独自承担债务。徐某某辩称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教育,且沈某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现因沈某某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沈某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双方对财产价值及债务性质争议较大,尤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计算,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价值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关键证据。双方围绕鉴定报告真实性及债务凭证合法性展开质证。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复杂财产债务划分,法院注重调解工作,组织双方进行多轮协商,力求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化解矛盾。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离婚;2. 未成年子女由徐某某抚养,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涉案房产归沈某某所有,沈某某向徐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30万元;4. 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5. 考虑到徐某某离婚后居住困难,沈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徐某某经济帮助款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涉未成年子女及复杂债务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明确了财产与债务的公平分担,又体现了对弱势方居住权和生活保障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