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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王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王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0年起,王某因感情不和长期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刘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鉴定及出警记录。2023年,刘某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由王某父母出资,但系婚后取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要求王某支付损害赔偿。王某辩称该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刘某未能证明暴力行为与离婚的直接因果关系,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家暴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进行书面审理。审理中,刘某提交了房产证、银行转账凭证、医院诊断证明及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存在家暴事实。王某提交了父母出资时的转账备注及赠与协议草案,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问题。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许刘某与王某离婚;三、涉案房产认定为王某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四、王某向刘某支付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五、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若无明确约定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法院在书面审理中严格依据家暴证据支持损害赔偿,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司法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