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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邓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与被告邓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核心争议在于一套由邓某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邓某名下的房产及其附属债务。曹某主张该房产虽为邓某父母出资,但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实为邓某个人工资账户扣款),且该房产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邓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所谓“共同还贷”实为个人收入支出,且曹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或共同出资行为。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性质认定的复杂交织。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曹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证复印件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婚后存在共同还贷事实及债务混同;被告邓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不动产登记簿,证明房产系其父母婚前全资购买并登记于其名下。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产权登记的一致性,对双方提交的物证与书证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全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认定为个人财产。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婚后存在夫妻共同还贷或财产混同情形,法院依法驳回其分割请求,体现了物权登记效力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厘清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界限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