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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女)与孙某某(男)婚后感情渐淡,徐某某在哺乳期期间提出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无争议,但就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产生激烈分歧。徐某某主张其因抚育子女、照料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且目前无固定收入,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孙某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及离婚经济帮助。孙某某辩称家庭财产主要由其婚前积蓄及婚后投资收益构成,徐某某未直接参与经营,且其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支付额外帮助。争议焦点在于徐某某是否构成“生活困难”及家务贡献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徐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医院诊断证明,佐证其居家育儿事实及经济状况;孙某某提交房产证及股票账户明细,证明其资产状况。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及关联性,结合庭审笔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复核。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徐某某与孙某某离婚;三、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哺乳期或特殊生理阶段、经济能力较弱的一方,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家务劳动贡献及实际生活困难程度,判令经济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