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高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期间高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名下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分担,以及于某因长期遭受家暴导致身体受损、劳动能力下降,请求高某给予经济帮助。于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家暴事实及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情况。高某辩称部分债务为个人挥霍,拒绝承担及提供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债务用途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债务形成的合理性,未进行开庭庭审,直接依据卷宗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适当多分;三、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四、被告高某向原告于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综上,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受害方有权主张经济帮助及损害赔偿。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化解纠纷,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司法导向,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