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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博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中国籍)与博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董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要求博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境外的房产及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董某称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且其因照顾子女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符合经济帮助条件。博某抗辩称境外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继承所得亦属个人所有,且双方已就财产达成书面协议。一审法院认定境外财产证据不足,且董某未能证明存在法定经济帮助情形,遂驳回其全部诉请。董某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且双方对一审认定事实无实质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上诉人董某主要提交了境外房产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及家庭支出记录,试图证明财产混同及自身经济困难。被上诉人博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继承权公证书,以反驳共同财产主张。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一审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境外财产及继承财产的认定标准,强调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复杂财产分割中的适用。同时,厘清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边界,指出仅在生活困难且对方有负担能力时才予支持,对规范涉外家事审判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