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刘某名下。2023年,谢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均等分割。刘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单独出资,且双方曾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拒绝分割。案件涉及婚前/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争议。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案件涉及家庭隐私,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谢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父母出资性质及双方共同还贷事实;刘某提交了父母单方转账凭证及录音资料,主张为赠与个人。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进行了审查核实。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期间,谢某因考虑到诉讼成本及家庭关系缓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原告有权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准许。同时,本案强调了涉家事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重要性,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