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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杨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杨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杨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中。2020年,董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以保护军人婚姻为由判决不准离婚。董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维持原判,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董某主张杨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分居多年且缺乏沟通,感情确已破裂,且杨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杨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且房产为其父母出资,属个人财产,不同意离婚及财产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及父母出资房产的性质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董某提交了分居证明、沟通记录及房产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书证,证明感情破裂及财产状况。杨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父母出资凭证,主张婚姻稳定及房产归属。双方围绕《民法典》中军人婚姻保护条款与感情破裂标准的适用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分居时长、矛盾根源及是否具备和好可能,并对房产出资性质进行了法律定性分析。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三、位于某市的房产虽由杨某父母出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参照适用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感情确已破裂”的司法认定标准,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公民离婚自由权。同时,厘清了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夫妻名下的财产性质,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