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于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于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曾某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曾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该房产。于某某辩称房屋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属其个人财产,且曾某某在孕期存在过错,不同意分割。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女方处于孕期,法院需兼顾妇女权益保护与财产性质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在女方孕期这一特殊阶段,离婚诉讼及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审理方式为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书证展开激烈辩论,曾某某提交了拆迁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及孕期检查记录,主张房屋虽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但实质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某某提交了房屋产权证及父母出资证明,主张房屋权属清晰。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来源、产权登记及安置政策文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父母出资及拆迁安置房的复杂财产分割中,法院需严格审查权属来源。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允许撤诉的程序正义价值,为类似家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