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逐渐淡漠。2022年,赵某某因长期患病导致劳动能力显著下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赵某某主张其在婚姻期间主要承担家务劳动及照顾患病家人义务,而王某某拥有稳定高薪工作,双方财产差距悬殊。赵某某诉请法院判令王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以弥补其离婚后可能面临的生活困难。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依法分割,且赵某某具备基本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拒绝支付额外款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旨在证明其患病事实、收入状况及被告的经济能力。被告王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经济帮助的必要性提出抗辩。法院通过审查书面卷宗及电子证据,确认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状况及原告的实际困难情况,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即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法院结合电子数据证据,精准认定了原告因患病导致的劳动能力减损及生活困境,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