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曾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曾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曾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于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曾某辩称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且由父母出资,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争议焦点在于该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考虑到于某处于孕期,在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安排上如何体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双方对房屋现值存在较大分歧,申请专业机构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因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房屋权属及价值提交主要证据。被告提交拆迁安置协议及付款凭证,主张房屋为父母个人赠与;原告提交孕期检查记录及家庭支出凭证。针对房屋价值争议,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房屋市场评估价。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协调房产分割比例及孕期生活补助问题。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二、涉案拆迁安置房归被告曾某所有,曾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于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四十万元;三、鉴于于某处于哺乳期,曾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两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特定情形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平衡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促进家庭纠纷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