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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婚姻存续期间,赵某某发现麻某某长期通过手机银行向不明账户转移大额资金,并隐匿部分银行存款。赵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麻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在分割时对其少分或不分,同时因麻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麻某某辩称资金系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及偿还房贷,否认隐匿财产,但未能提供完整流水凭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截图、手机银行操作日志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异常资金流向。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鉴于证据显示被告确有隐匿财产行为,法院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归原告赵某某所有,赵某某补偿麻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鉴于被告麻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赵某某分得剩余银行存款的80%,被告麻某某分得20%;四、被告麻某某向原告赵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夫妻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隐匿财产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并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恶意处置共同财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