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婚后感情破裂,谢某某长期对马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马某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离婚诉讼中,马某某因遭受暴力导致身体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而谢某某拥有稳定高薪工作。马某某依据《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主张谢某某在离婚时应给予其经济帮助。一审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成立,但认为马某某虽生活困难,但谢某某提出的帮助金额过高,遂酌情判定谢某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帮助金。谢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马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异议及执行和解事宜。马某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及谢某某财产线索清单;谢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及收入证明。双方围绕帮助金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谢某某的履行能力及马某某的实际生活需求。
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部分支持原告诉请。鉴于谢某某确有部分履行能力但非全额支付,且马某某存在实际生活困难,法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谢某某分期支付剩余经济帮助金,其余执行请求予以驳回。若谢某某未按期履行,马某某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确定的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及执行阶段的灵活性。法院在保护弱势方生存权与兼顾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之间寻求平衡,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实质救济,同时通过执行和解促进纠纷彻底解决,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