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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吴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吴某某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吴某某名下的房产。2023年,曹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为吴某某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应予以分割,并要求对屋内共同购置的家电家具进行分割。吴某某认可离婚,但对房产增值计算方式及家电价值存在异议。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曹某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曹某某提交了婚后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发票及家电购买订单等电子数据,用以证明共同还贷金额及共同财产范围。吴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部分支出属于个人消费。双方围绕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财产性质的认定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期间,曹某某因与吴某某达成私下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二审程序中,原告自愿撤诉并经法院裁定准许,终结了诉讼程序。这提示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即便进入司法程序,仍可通过协商和解方式解决争议,节约司法资源并降低诉讼成本。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