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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及动产分割。原告主张其名下登记的一辆轿车及家中贵重家电系其个人婚前财产或由其个人出资购买,要求归其所有;被告则辩称该车辆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购车款来源于婚后共同积蓄,且家电为婚后购置,应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家庭隐私,双方对财产归属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车辆购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及家电购买凭证等书证,证明其出资来源及财产性质;被告提交了婚后家庭收支流水及聊天记录,主张相关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庭对关键书证进行了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原告名下登记的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家中家电归被告所有;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车辆,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裁判体现了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前提下,依法公平分割财产的原则,为类似涉车产分割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