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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沈某某名下持有某科技公司30%股权。曾某某主张该股权及对应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沈某某辩称股权系婚前取得,且公司账目混乱,收益未实际分配。特殊情节在于,女儿目前尚处于哺乳期,曾某某主张抚养权并要求沈某某支付抚养费。双方对股权价值及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资产存在重大分歧,导致感情破裂,曾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为一审。原告曾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资金嫌疑;被告沈某某提交了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股权代持协议,主张股权权属及价值。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曾某某抚养,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沈某某名下30%股权归沈某某所有,沈某某向曾某某支付股权折价款的一半;四、驳回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并规范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价值认定与补偿方式,平衡了经营权益与配偶财产权益,对涉企家事案件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