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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博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博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博某长期全职照顾家庭及幼女,李某从事高强度商业工作,双方收入差距显著。离婚诉讼中,李某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李某则提出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且离婚后无固定住所及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博某认可李某付出,但认为李某资产雄厚,拒绝额外支付帮助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全职主妇在离婚时是否应获得实质性的经济帮助及具体金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证明及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并申请两名邻居作为证人出庭,证实李某长期居家照顾家庭且离婚后暂居亲友处的事实。被告博某提交了工资单及纳税记录,对李某的家务贡献予以认可,但对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提出异议。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博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被告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标准。法院在认定家务劳动价值的同时,结合双方实际经济状况及女方离婚后生活困难程度,判令男方支付适当帮助金,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庭贡献者的公平补偿,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