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于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原告,非军人)与于某(被告,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于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2021年,高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及共同债务。于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审理中,高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离婚情形。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证据不足,法院认为不符合判决离婚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再审/申诉审查程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主要围绕高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及房产权属证明进行审查。被告于某未提交新证据,仅提交服役证明及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其与离婚法定条件的关联性,以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撤诉)、第二百一十二条(再审审查)。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即便存在分居等情形,若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倾向于维护军婚稳定。同时展示了在证据不足或当事人意愿变化时,通过撤诉程序终结诉讼的司法实践,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