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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焦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焦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需独自照顾年幼子女,生活陷入困境。陆某某虽有一定收入,但拒绝提供必要经济支持,导致焦某某母女生活难以为继。焦某某在哺乳期结束后,以生活困难为由诉请离婚,并要求陆某某给予经济帮助。陆某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焦某某过错所致,且其收入仅够维持自身基本生活,无力承担额外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焦某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以及帮助的具体数额与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焦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社区困难证明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无劳动能力及生活困难状况。被告陆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债务清单,主张自身经济能力有限。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原告的经济状况与被告的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二、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焦某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即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法院结合当事人实际经济状况与特殊情节,平衡了双方利益,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对家庭伦理的维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