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邓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中国籍)与被告邓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2023年初,曹某发现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境外账户。曹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依法分割上述房产,并要求邓某因重大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邓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否认转移财产事实,主张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转化,拒绝赔偿。本案涉及涉外婚姻管辖权确认及跨国财产隐匿认定,争议焦点集中于房产性质认定及过错证据采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鉴于被告邓某身处境外且未到庭,法院通过司法协助途径送达文书。审理中,曹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公证认证的涉外婚姻证明,并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价值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邓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及转移财产证据的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邓某离婚;2.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涉案房产归原告曹某所有,曹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邓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3. 被告邓某因存在重大过错,向原告曹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4. 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境外财产及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依法照顾无过错方并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同时,展示了在被告境外缺席情况下,通过书面审理与线上调解高效解决家事纠纷的司法实践,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