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高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高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陆某保留有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据。后陆某起诉离婚,主张因高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高某辩称房产系其父母部分出资,应视为对其个人赠与,且否认暴力行为。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分割比例争议较大,陆某要求确认高某少分或不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婚姻期间高某实施暴力的视听资料及报警记录,主张适用《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及第1091条损害赔偿。高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房产分割比例及家暴认定展开释法说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准予陆某与高某离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陆某所有,陆某向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高某一次性支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体现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受害方权益,又促进了家庭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