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与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周某名下。2023年,麻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周某辩称该房首付来源于其父母出资,应视为对个人的赠与,主张房产归其所有并补偿麻某。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出资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房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麻某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价值评估,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房产当前市场价值。双方围绕鉴定报告及父母转账凭证展开质证,法院组织多次调解,重点厘清出资性质与贡献度。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周某所有,周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麻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三、婚生子由周某抚养,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购房中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规则,强调在缺乏明确约定时,应结合出资时间、登记情况及家庭贡献综合判定。调解结案既保障了当事人隐私,又高效解决了财产与抚养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隐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