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渐淡,马某某于2022年3月提起离婚诉讼。审理期间查明,马某某已怀孕六个月,处于孕期特殊阶段,且无固定工作收入,生活来源主要依赖李某某。李某某虽同意离婚,但拒绝提供额外经济帮助,主张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认为,鉴于其孕期身体状况及未来抚养子女的压力,依据法律规定,李某某应在财产分割外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及是否适用经济帮助条款产生重大争议,马某某遂诉请法院判令李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马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孕期诊断证明、无收入证明及双方财产清单作为书证,证明其处于孕期且生活困难。李某某提交了银行存款明细及房产证明,认可部分财产归属但否认需额外支付帮助金。双方围绕孕期保护及经济帮助适用条件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马某某的困难程度与李某某的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等弱势一方,即使财产分割已进行,若其生活仍存困难,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及保护妇女权益精神,判令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时期女性权益的实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