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谭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夫妻,谭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由谭某某父母出资购买涉案房产,登记在谭某某名下。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张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谭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张某某主张该房产虽为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应属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在离婚诉讼中是否予以分割,以及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的法律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再审程序。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结婚证、房产证、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婚后共同还贷事实及感情破裂情形。被告谭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对于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房产,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需符合法定过错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旨在维护国防利益与军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