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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何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何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何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周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何某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包含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应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何某某辩称该房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周某某未参与出资。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双方育有未成年子女,且何某某父母作为第三人出庭,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其个人积蓄,旨在排除周某某的分割请求。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认定及拆迁利益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周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婚后共同偿还部分贷款,并申请证人出庭。何某某父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提交出资凭证及多名亲友的证人证言,主张款项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时间、登记情况及当事人意思表示,对各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周某某与何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周某某分得40%份额,何某某分得60%份额;三、驳回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房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若无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再审法院结合拆迁政策与出资来源,平衡了父母贡献与夫妻共同利益,为涉父母出资房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