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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黄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黄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聚少离多产生矛盾,胡某某诉请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名下一套按揭房产的归属及剩余债务承担,以及胡某某主张的黄某某未尽家庭义务的经济帮助。黄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初期不同意离婚,后同意离婚但坚持房产归其所有,债务由其独自承担,以体现对军婚的维护及对家庭的补偿。双方对房产评估价值及债务性质存在较大分歧,且涉及军人隐私,不宜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证明家庭日常开支主要由其承担,且黄某某存在长期缺席家庭生活的情况。被告黄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重点围绕财产分割比例及债务分担进行协商,力求在保护军婚稳定与保障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黄某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黄某某独自承担;三、被告黄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胡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四、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军人婚姻离婚案件中,法院如何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对非军人配偶的经济帮助与公平分割。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既尊重了军人的特殊身份,又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