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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于某系夫妻,于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谢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于某服役期间其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于某名下。谢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于某辩称该房产属其个人受赠财产,且鉴于其军人身份,谢某未对家庭承担主要义务,无权要求分割。此外,谢某提出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要求于某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对房产性质及经济帮助条件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录音资料,试图证明父母出资性质及被告过错。被告于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父母出资转账记录及房产登记证书,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庭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出资来源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标准,强调了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之间的平衡。同时,厘清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指出仅在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时方可支持,对类似涉军家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