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1年,陆某某在饮酒后对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轻微伤,该事实有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佐证。高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陆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中,考虑到陆某某的过错行为,对夫妻共同房产进行了倾斜分割,高某某分得较大份额。高某某认为该倾斜分割不足以弥补其精神损害,遂在执行阶段另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要求陆某某支付额外赔偿金。陆某某辩称财产分割已涵盖过错责任,拒绝支付额外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陆某某长期实施家暴及造成其精神痛苦;陆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及财产分割协议,主张财产分割已体现过错责任。双方围绕“财产倾斜分割是否等同于损害赔偿”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原离婚判决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认定情况及执行依据的明确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区别。若离婚判决已对财产进行倾斜分割以体现对过错方的惩戒,且未单独判决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在执行阶段重复主张。这有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防止一事二理,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