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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在境内购置一套房产,登记于被告名下。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执行阶段,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分割款。被告抗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在婚前部分出资,且双方曾口头约定该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曾承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房产出资性质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婚前父母出资部分的性质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主要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证文书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对房产共有性质的自认。被告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及父母证言,主张部分出资为赠与个人。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性质的认定规则,以及电子数据在证明财产约定中的证据效力。对于不公开开庭审理涉隐私案件提供了程序示范,强调了证据链完整性对执行异议审查的重要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