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胡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胡某系夫妻,胡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由胡某父母出资购买涉案房产并登记在胡某名下,婚后共同居住。因胡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邓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该房产。胡某同意离婚,但主张该房产系其父母婚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属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双方就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分歧,且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与父母出资购房认定的法律适用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提交了结婚证、房产证复印件及婚后共同还贷流水,主张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应予以分割。被告胡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父母出资证明,主张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并针对军人婚姻特殊性及父母出资性质进行重点调查。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胡某离婚;2. 涉案房产归被告胡某所有,被告胡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3. 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婚姻中,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虽属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调解结案既尊重了军人意愿,又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