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曾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曾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婚姻存续期间,曾某长期在境外工作,收入丰厚,而于某因照顾子女及协助处理家庭事务,未能全职工作,经济来源主要依赖曾某。双方感情破裂后,于某提起离婚诉讼。于某主张其离婚后生活困难,且曾某存在隐匿境外资产嫌疑,请求法院判令曾某给予经济帮助并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曾某辩称已提供足够生活费,且境外资产属个人婚前财产,拒绝额外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全职家务方在离婚时是否享有经济帮助请求权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子女抚养记录及曾某境外收入证明等书证,主张生活困难及财产隐匿。曾某提交了境外房产证明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否认隐匿资产及拒绝帮助。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婚姻期间的贡献差异及离婚后的生活状况,对涉外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二、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对于承担较多家庭义务或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裁判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及实质公平原则,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