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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蒋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蒋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林某处于哺乳期,且因长期照顾幼女及家庭事务,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林某主张依据《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蒋某在离婚时给予适当经济帮助。蒋某辩称其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家庭共同债务,无力提供额外帮助,且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财产分割已进行的情况下,处于特殊生理时期且无经济来源的一方是否仍有权主张离婚经济帮助,以及帮助的具体形式与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无收入证明及家庭开支明细,以证明其生活困难及特殊情形。被告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债务清偿凭证,作为鉴定意见的基础材料,用以证明其经济状况及已履行抚养义务。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林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哺乳期妇女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经济帮助的权利基础。即便财产已分割,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或处于特殊困难时期,仍有权请求适当帮助。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