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于某某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于某某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照顾患病公婆的责任,导致其职业发展受限,无固定收入来源。离婚诉讼中,曾某某主张店铺归其所有,但于某某辩称自己为家庭付出较多,且离婚后缺乏生活来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及第一千零九十条,请求经济帮助。双方对店铺估值及于某某的实际困难程度存在争议。法院需审查于某某是否属于“生活困难”情形,以及曾某某是否有负担能力,从而确定是否给予适当帮助及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于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家庭支出记录及无社保缴纳记录等书证,证明其健康状况及经济困境;曾某某提交了餐饮店营业执照、近一年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等书证,以证明其经营收益及负担能力。双方未进行庭审质证,法院依据书面材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审查,并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期间贡献及双方经济状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餐饮店经营权归曾某某所有,店内设备归曾某某所有;三、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某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即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法院结合家务劳动价值与离婚后生存保障,平衡了双方利益,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人文关怀,为类似案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