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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董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董某某系夫妻,董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董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登记在董某某名下。曹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由公婆出资,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巨大,且董某某长期服役导致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请求离婚并分割房产及赔偿。董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离婚,并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双方对房产性质及过错认定争议较大,曹某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婚后共同还贷记录及装修发票,主张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董某某提交服役证明及父母出资凭证,强调军人婚姻保护原则及房产来源。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形式及证明力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缺乏法定过错证据时,难以通过离婚诉讼分割以军人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在主张过错赔偿时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