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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被告婚前继承的一处房产中。离婚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独占该房产收益,且原告因长期照顾家庭导致就业能力减弱,现无住房且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被告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收益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原告有劳动能力,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标准。双方对房产增值部分及原告实际经济状况存在重大争议,涉及继承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及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及就业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收入微薄及被告财产状况;被告提交房产继承公证书及家庭支出凭证进行抗辩。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原告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重点核实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中“生活困难”的严格认定标准,强调需结合当事人实际劳动能力与财产状况综合判断。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在家庭财产争议中的证据审查规则,对规范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证据采信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