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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吴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吴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3月,邓某怀孕,后因孕期反应剧烈及家庭矛盾,双方关系恶化。2022年1月,邓某产下一女,处于哺乳期。期间,吴某长期在外务工,未尽家庭义务,且拒绝承担子女抚养及邓某生活费用。邓某无固定工作,依靠娘家接济及少量兼职维持生计,生活陷入困境。邓某认为吴某作为丈夫,在离婚时应给予经济帮助,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判令吴某支付经济帮助金。吴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邓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支付额外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邓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特别是在涉孕期及哺乳期这一特殊情境下,其生活困难程度及被告的帮助义务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孕期及哺乳期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银行流水及社区出具的困难证明等物证与书证,用以证明其处于哺乳期且生活困难的事实。被告吴某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及聊天记录,主张原告有劳动能力且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贡献及离婚后的生活状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邓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由邓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吴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邓某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30,000元;四、双方其他财产争议已自行解决,无其他纠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或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积极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即便双方财产已分割,若一方离婚后生活存在实际困难,另一方仍有法定帮助义务。本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弱势妇女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