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原告不服,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错误及房产分割显失公平”为由申请再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套由胡某某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归属,以及一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5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该房产应归其所有并补偿被告,且该笔借款系胡某某个人赌债,不应共同承担。被告辩称房产系家庭主要居所,债务用于子女教育及医疗,属共同债务。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无异议,但就财产分割细节僵持不下,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作出裁定。原告提交了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借条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房产出资情况及债务性质;被告提交了子女医疗记录及日常消费凭证,佐证债务用途。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书面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性质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部分财产分割比例确有不当。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冯某某所有,冯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胡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二、案涉50万元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三、双方就其他财产分割无异议,互不追究。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再审程序中书面审理的适用边界,以及涉父母出资房产与家庭日常债务的认定标准。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财产争议,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利益,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理念,为类似复杂财产分割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