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系夫妻,周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周某名下持有某科技公司30%股权。陆某主张该股权及对应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周某辩称股权系其婚前继承所得,且因军人职业特殊性,收益应归个人。陆某提交银行流水、工商登记信息及电子聊天记录,证明婚后公司分红已汇入共同账户并用于家庭开支。周某则提交继承公证书及部队证明,主张股权性质未变。双方对股权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存在重大分歧,引发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陆某重点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工商内档,证明婚后投资收益混同。周某提交纸质版继承公证书及单位出具的军人身份及收入证明。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股权性质转化及婚后收益的归属证据链,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周某名下30%股权中,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部分(共计人民币5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陆某分得25万元;三、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婚前继承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对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认定收益流向中的重要性得到司法确认,为类似复杂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