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赵某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赵某向处于哺乳期的黄某支付经济帮助金。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履行义务,黄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赵某名下无现金存款,但有一辆登记在其名下的机动车。黄某主张该车辆为赵某隐匿财产,要求拍卖车辆以清偿帮助金。赵某辩称车辆系其父母出资购买,仅借名登记,且车辆已抵押给银行,剩余价值不足以覆盖执行款项。双方对车辆权属及可执行性产生争议,黄某提交购车发票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车辆实际归赵某所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组织现场听证。申请执行人黄某提交了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及近期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车辆系赵某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赵某提交了与其父母的借款协议及车辆抵押合同,主张车辆非其个人财产。执行法官通过书面审查证据链,重点核实了出资来源与登记状态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执行中,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需严格审查实际权属。在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财产或车辆确属其个人责任财产时,应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平衡保护弱势方权益与防止执行过度,体现司法执行的严谨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