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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董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沈某某在哺乳期期间,以董某某长期冷暴力及未尽家庭义务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董某某名下,但属婚后共同居住使用,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董某某辩称该房系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且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照顾老人义务,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争议较大,沈某某申请多名邻居作为证人,证明该房屋实际由夫妻共同维护及沈某某在孕期、哺乳期对家庭的贡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购房时的意思表示及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沈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婚姻期间对家庭及房屋的维护贡献;董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父母出资凭证。鉴于沈某某处于哺乳期,法院依法保护妇女权益,并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围绕房产归属及补偿金额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2. 涉案拆迁安置房归董某某所有,董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沈某某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3. 沈某某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请求。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财产认定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产权登记与家庭贡献之间的利益,为类似涉孕期、哺乳期离婚案件提供了兼顾法理与人情的裁判示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